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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能否享受村集体分红?高明这份文件有最新解释!

关注点这里→ 高明发布 2019-04-18

近日,明仔在网络发言人平台看到

大家关于外嫁女身份界定的疑问



日前,《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试行)(征询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至3月29日,《意见稿》结束征询公众意见。其中,意见稿明确了身份确认的几大原则和确认规则,将有效地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外嫁女的成员身份如何界定

按照计划,2019年高明区要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则是改革的重要环节。《意见稿》综合上级文件以及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对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例如“外嫁女的成员身份如何界定?”,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意见稿》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和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业户口”(指农业户籍性质或由原农业户籍改革过来的居民)的妇女,依法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都应该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坚持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界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为补充。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规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可按约定执行。


(二)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和成员名单由村集体成员会议民主决定。确认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大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借村制定的章程或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关系、财产状况等理由,剥夺或非法限制其平等享有成员身份的权利。


把握成员身份确认的政策界限


成员身份确认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合法、准确、不遗漏,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成员身份的取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3、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业户口”(指农业户籍性质或由原农业户籍改革过来的居民,下同)的妇女,依法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6、男方是本村村民,但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女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生的子女出生后入户随成员一方的;

7、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义务兵),退役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服兵役期间,可保留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8、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在校期间,可保留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9、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至今仍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口从小城镇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0、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二)成员身份的恢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恢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服刑、强制戒毒期间,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其刑满释放、解除强制戒毒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恢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的,自报到之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因取消录用、辞职、辞退或者开除等原因(退休除外)不再保留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如果户口仍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愿意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经本人申请,原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恢复其成员身份。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把户口迁至小城镇,仍有家庭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应当保留其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权利。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特殊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处理。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2、非本村原籍(祖籍)的人员,出于其他原因,将户口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拥有生产资料(林地、耕地、自留地等)的,此类空挂户人员不能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凡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国务工、求学的,均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曾经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至今已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口从小城镇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通过带资入社的形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带资入社金额标准建议按前三年平均分红5-10倍为准,低于此标准的,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为准。


(四)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五)成员身份的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自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起丧失;

2、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之日起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4、因户口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迁出之日起丧失;

5、本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成员身份的;

6、成员身份丧失后,符合恢复情形的应当恢复其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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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明发布微信编辑部

资料 | 高明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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